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
王某某系某粮油店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生产、加工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的情况下,仍主动联系货源,通过自己经营的粮油店对外散售,并销售给香坊区其他商户。经司法审计查明,在一个半月内,王某某销售假冒某粮油品牌注册商标豆油金额共计23.48万元。
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件审理期间,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王某某获得被害单位谅解。庭审中,王某某对被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综合考量王某某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害单位的粮油品牌作为黑龙江省知名食用油品牌,承载着地域产业声誉与消费者信赖。王某某作为粮油行业经营者,具备识别正规商品的专业能力,仍长期对接假油货源、批量销售,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销售金额23万余元,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对食品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依法惩处,明确传递出食品领域侵权必追责、知假售假必严惩的司法信号,以刑事惩戒筑牢食品安全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