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理之间|员工工伤,超市黄了,维权之路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25-03-26 15:41:19
【案情回顾】
老李系某生鲜超市理货员,一日在理货过程中,不慎从货架上摔下受伤,事故伤害经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仲裁裁决某生鲜超市支付老李合理费用22万余元。某生鲜超市自仲裁生效后迟迟不履行法律义务,老李无奈向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盛原野经过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某生鲜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法院实地调查并经调查工商登记信息发现,现地址为其他超市经营,被执行人某生鲜超市工商登记信息已注销。因为性质属于个体工商户,遂法院决定直接执行实际经营者王某。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背后的法理在于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独立的财产,其财产与实际经营者个人或家庭财产融为一体,责任财产并未分离,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实际经营者承担,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实际经营者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案件后续】
王某在接到通知后来到法院,认为老李是帮超市干活,欠款应当由超市承担,现在超市黄了,法院不应当找其自己承担责任。盛原野耐心对其释法明理,同时告知其逃避、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经多次沟通后,被执行人提出与申请执行人面对面协商还款事宜。最终,老李与王某达成和解,王某一次性给付老李16万元,案件圆满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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