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里区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4-09-02 11:04:22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实施,道里区人民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我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过程中采用多元化解方式化解纠纷。首先,加大立案前调解及庭前调解力度,设立调解员专门负责调解工作;其次,与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衔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对接工作,将部分案件推送至调解平台, 开展调解工作;第三,对于案件争议大的案件,庭后增设调解环节,尽量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对于无法调解的及时判决。
此外,我院还通过建立联动解纷机制、积极开展老字号保护工作、常态化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工作等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某厂诉某商贸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厂为“ ”注册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汽水。2018年11月2日,某厂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某厂将“ ”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某商贸公司使用,某商贸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2022年,某厂以某商贸公司自2021年1月2日开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给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赔付违约金。某商贸公司辩称,某厂近20年一直处于停产的状态,某商贸公司经授权使用商标后对涉案商标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培育,且某商贸公司于2021年也濒临倒闭,已提出协商解除许可合同。故同意解除合同及给付许可使用费,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某商贸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许可使用费,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某厂要求其支付许可使用费并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涉案合同仅约定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故判定违约损失为拖欠许可使用费期间的利息损失,即按照一年期LPR标准判定损失数额。
典型意义:我市有众多与某厂处境一样的企业,产品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品牌效益。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可以继续发挥注册商标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被许可人凭借对该商标的营销宣传迅速占领市场,达到双赢的效果。本案中,因被许可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商标持有人权益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促进商标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诚信履约有着积极的示范作用,有利市场经济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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